(2016)豫0324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小东与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东,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4行初79号原告张小东,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嵩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吴光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晋利成,系嵩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苌飞,系嵩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东诉嵩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告张小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嵩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东撤回对被告嵩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小东承担。审 判 长 张晓莉审 判 员 史宏远人民陪审员 李延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