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810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黑8104刑初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超,无固定职业。2016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二个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与朋友贾某、孙某等人在七星泡农场场直旺旺烧烤店饮酒。当日23时许,马某驾驶牌照号为黑R×××××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从七星泡农场东风水库载贾某、孙某等5人去七星泡农场石头山。当车行至七星泡农场26队公路6公里900米处时,车辆翻入路边沟内,造成贾某、孙某等5人受伤(均放弃伤情鉴定)。事故发生后,马某与他人一起到七星泡农场医院救治。后马某委托其母亲打电话投案,并在医院等候。次日1时许,马某在七星泡农场医院被公安干警传唤至七星泡公安分局。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4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马某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与朋友贾某、孙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七星泡农场场直旺旺烧烤店饮酒。当日23时许,马某驾驶牌照号为黑R×××××的小型普通客车,载贾某、孙某等5人由西向东从七星泡农场东风水库去七星泡农场石头山。当车行至七星泡农场26队公路6公里900米处时,车辆翻入路边沟内,造成贾某、孙某等5人受伤(均放弃伤情鉴定)。事故发生后,马某与他人一起到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七星泡农场医院救治。后马某委托其母亲打电话投案,并在医院等候。次日1时许,马某在七星泡农场医院被公安干警传唤至七星泡公安分局。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4mg/lOOml。贾某、孙某等5人均放弃伤情鉴定,并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谅解笔录及谅解书、证人贾某、孙某、杨某、罗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瑞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