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洪职平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管来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洪职平,管来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职平,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来成,职业不详。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职平、管来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3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劳务系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34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洪职平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被上诉人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雇佣关系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归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之一即管来成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庐江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