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夷陵支行与邹小强、谭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邹小强,谭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机构代码:88262668-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2号。负责人赵轶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小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华容,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邹小强、谭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小强、谭华容现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