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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夷陵支行与邹小强、谭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邹小强,谭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机构代码:88262668-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2号。负责人赵轶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小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华容,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邹小强、谭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小强、谭华容现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