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连合与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合,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259号原告刘连合,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殷潭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合与被告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