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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教民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教民,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270号原告王教民,男,汉族,1947年10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洛恒南光小区2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路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教民诉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教民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教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