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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某、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洪某,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汪某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某在银行存款49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