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庄严与兴安盟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严,兴安盟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646号原告庄严,男,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兴安盟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住所地扎赉特旗。负责人战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严与被告兴安盟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庄严负担。审判员  于艳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泽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