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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双发与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发,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294号原告:高双发,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双发与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双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双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双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高双发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闯书 记 员 靳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