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刘叶与吴小孩、吴福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刘叶,吴小孩,吴福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855号之一原告周刘叶,女,生于1961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唐立冬,男,生于1988年10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周刘叶之子。被告吴小孩,男,生于1993年3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吴福兴,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豫0122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吴小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吴小孩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小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