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修德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德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065号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修德铁。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修德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