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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8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从寅与黄兴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从寅,黄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马从寅,男,1965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黄兴有,男,1965年1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马从寅与被执行人黄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本院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兴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从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兴有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