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罗玉环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罗玉环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3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责人:杜朝宏,行长。被告罗玉环,女,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罗玉环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