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4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孝才与徐凤娟、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才,徐凤娟,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孝才,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凤娟,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萍,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陈孝才与徐凤娟、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03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孝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徐凤娟、林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孝才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萍所有的位于温岭市箬横镇兴箬路305号的房屋,正在拍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房屋拍卖后再参与分配;并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林萍所有的浙J×××××丰田轿车及浙J×××××神行者2小型越野客车,因未实现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