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法委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白纯太与李福善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纯太,李福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法委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白纯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人,司机,住X县X街X区*排*号。被执行人李福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养车户,住X县X街X区*排*号。白纯太与李福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怀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1日将本案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欲对被执行人李福善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以李龙善、闫世仁名义仅给付8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予履行。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之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福善实际占有、使用的晋H211**欧曼牌货车主车及晋H97**货车挂车。二、申请执行人白纯太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上述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宪审判员 曹春阳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