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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黄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360号之一原告陈某某,男。被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黄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水郴审 判 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