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虎珍与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珍,高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62号原告:王虎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义。王虎珍与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王虎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虎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