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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寿光海、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2016执431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寿光海,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志刚委托代理人:蓝建,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寿光海,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廖小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海、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粤广花都第1853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被执行人寿光海应偿还借款本金695530.1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即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寿光海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自由人花园一街7号802房产抵押给本案申请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上述房产委托相关部门确权及评估。本院依职权将寿光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在评估评拍卖期间本案可延期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寿光海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可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4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承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