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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陆建江与钱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5745号原告:陆某某。被告:钱某某。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25日、8月20日、10月15日、2012年5月3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20000元、47000元,分别出具借条一份,共计117000元,均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陆某某借款117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钱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