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玉乐与王艳钧、王燕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乐,王艳钧,王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乐,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史家湾5组24号。被执行人王艳钧,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四街坊22栋1门4楼30号。被执行人王燕杰,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白马寺村5组53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2015)洛民终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艳钧、王燕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9418.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