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069号原告沈某,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苗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泽红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