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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069号原告沈某,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苗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泽红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