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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曹桂香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桂香,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桂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桂香及及其辩护人郑周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曹桂香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求购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在耒阳市新市镇高炉渡桥下的煤炭规费征收站附近交易。后被告人曹桂香在约定的地点,卖给李某某100元的冰毒和麻古。2.2016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曹桂香接到吸毒人员曹某某(已行政处罚)求购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在被告人曹桂香家交易。后被告人曹桂香在自己家附近,卖给曹某某100元的冰毒和麻古。3.2016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桂香接到曹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在被告人曹桂香家交易。后被告人曹桂香在自己家附近,卖给曹某某100元的冰毒和麻古。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曹桂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桂香辩称,我没有贩毒,他们打电话是喊我去打牌不是买毒品,我欠曹某某的钱,曹某某是来讨账的。公安局抓我的时候说我是吸毒人员,后面又说我涉嫌贩毒,李某某和曹某某跟我说他们是没有办法才把我供出来,不然他们自己要去坐牢。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桂香因吸毒被抓后举报了同为吸毒人员的曹某某二人,二人被抓后出于报复陷害曹桂香为贩毒人员,本案证据明显不确实、充分,证人的证言存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依法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桂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该指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农历2015年11月初他从“脑膜炎”处知道了“大姐”的电话,他就打电话给“大姐”,下午4时许在天桥脚下的煤炭规费站花100元钱从她那购买了一包冰毒和麻古。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女性照片中李某某辨认出7号曹桂香是卖毒品给他的“大姐”。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他在家开养猪场,2016年2月13日晚上8、9点钟,李某某、曹某乙等朋友到他的猪场打牌抽了200元水钱,他电话联系曹桂香后便一个人开车到曹桂香门前,他拿了200元钱给曹桂香,曹桂香拿了一小塑料袋麻古、冰毒给他,回猪场后与朋友边打牌边吸食了。2月24日晚上10时许,曹某乙到猪场说第二天要去广东想吸几口毒品,他就打电话联系曹桂香然后开车到曹桂香门口买了2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与曹某乙一起吸食了。他与曹桂香没有什么交往,联系曹桂香一般就是从她那里购买毒品。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女性照片中曹某某辨认出4号是卖毒品给他的曹桂香,外号“大姐”。3、通话记录,曹某某、李某某与曹桂香有多个通话记录,多为曹某某、李某某主叫。4、被告人曹桂香的供述与辩解及录像光碟和辨认笔录,2015年底和2016年初“顺古”、“眼镜”到她手上买过毒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顺古”打了她电话说要买冰毒,后来开车到高炉龙家桥她家附近路边上喊她,她就从家里拿了100元钱的冰毒卖给了“顺古”,后“顺古”又打电话买毒品,“顺古”同样在她家龙家桥房子路边等,她卖了100元钱的冰毒给“顺古”;“眼镜”也只买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去年的下半年,“眼镜”打电话问买得到毒品吗说家里有人打牌要吸毒,她当时就约在新市镇高炉渡槽下面的煤炭规费站等,后将100元钱的冰毒卖给了“眼镜”,过年不久“眼镜”又打电话买毒品,她同样要“眼镜”在高炉渡槽下面的煤炭规费站等,卖了100元钱的毒品给“眼镜”。在公安机关分别提供的12张男性照片中曹桂香辨认出其中8号曹某某是从她手上买过毒品的“顺古”,7号李某某是从她手上买毒品的“眼镜”。5、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曹桂香与李某某、曹某某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曹桂香还因吸毒和持有小量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6、抓获经过,被告人曹桂香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涉嫌犯罪转所羁押。7、户籍证明,被告人曹桂香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桂香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桂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桂香提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说是证人报复陷害,经查,证人李某某、曹某某都与被告人曹桂香在一起吸过毒品,彼此之间并无利害冲突,对报复陷害一说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曹桂香的供述及通信记录都能相互印证,在其后的讯问中被告人曹桂香说是帮他们带毒品,是属于避重就轻,且曹某某陈述与曹桂香除了毒品无其他交往,故对被告人曹桂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后提出重新开庭并申请原证人出庭作证,因其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桂香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桂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人民陪审员  王巨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 晶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