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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亚丽与杨艳萍、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丽,李晓辉,杨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2287号原告:田亚丽,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六拾,陕西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辉,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艳萍,女,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亚丽与被告李晓辉、杨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六拾、被告杨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田亚丽、被告李晓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亚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8日被告李晓辉借原告30000元,约定月息1.5%;后被告李晓辉于2015年10月归还原告本金10000元,被告杨艳萍清结利息6750元。被告李晓辉、杨艳萍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但认为自己系给案外人所借,并未实际使用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晓辉、杨艳萍承认原告田亚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田亚丽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李晓辉归还借款及利息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杨艳萍与被告李晓辉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被告杨艳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田亚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款13950元,并自2015年10月18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承担借款利息,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艳萍对被告李晓辉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李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