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与怀远县龙亢液化气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怀远县龙亢液化气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魏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怀远县龙亢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负责人:贺中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怀远县龙亢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皖0321执1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