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苏一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苏一清,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徐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788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号。代表人:戴建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一清,职务不详。被告:苏一清。被告: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振甬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琪,浙江甬望律师事力所律师。被告:徐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琪,浙江甬望律师事力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苏一清、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