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9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傅永忠与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忠,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641号之一原告:傅永忠,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三马路东莹小区四幢1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锋。原告傅永忠与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傅永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依法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傅永忠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