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川悦香辣会餐厅与福州民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林克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川悦香辣会餐厅,福州民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林克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4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川悦香辣会餐厅,住所地福建福州鼓楼五一广场鼓楼区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1#楼2层01。经营者:陈永秋,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民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1楼383。原审被告:林克顺,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长春。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川悦香辣会餐厅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民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川悦香辣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川悦香辣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