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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唐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唐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342号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杨注新,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存,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唐淑华,女,其他情况不详。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与唐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员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