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唐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唐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342号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杨注新,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存,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唐淑华,女,其他情况不详。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与唐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桦甸市夹皮沟镇迎春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员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