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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晓勤与陈永德、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勤,陈永德,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2403号原告:蔡晓勤,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男,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陈永德,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王宁,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蔡晓勤与被告陈永德、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晓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德、王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晓勤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陈永德、王宁返还蔡晓勤借款本金750000元并付利息227250元(该利息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此后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永德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7月23日起陆续向蔡晓勤借款共7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陈永德支付其中本金550000元的利息至2014年8月份止,剩余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分文未付。2015年11月15日,蔡晓勤还与陈永德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但陈永德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截止2016年6月30日共欠本金750000元、利息227250元。陈永德与王宁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永德、王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陈永德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7月23日起陆续向蔡晓勤借款共7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陈永德于2013年1月15日、2013年8月14日、2013年10月14日、2014年1月15日各向蔡晓勤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间,陈永德支付了其中本金550000元的利息至2014年8月份止,另本金200000元未付。2015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情况说明,双方确认陈永德借款本金为750000元,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共欠利息13725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陈永德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分期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还款协议签订后,陈永德亦未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2、陈永德与王宁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蔡晓勤与陈永德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合法有效。陈永德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陈永德应当承担及时偿付尚欠借款本金750000及相应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王宁与陈永德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宁、陈永德未到庭并出示证据证明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王宁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蔡晓勤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永德、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蔡晓勤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利息227250元(该利息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此后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3元,减半收取计6787元,由陈永德、王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思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