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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安力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力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898号原告吉安力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鸣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金辉,吉安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清渔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兴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彦玲,该公司行政经理。原告吉安力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安力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整,并自愿以公司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修文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刘申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梓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赣0821执保71号发往银行:根据本院(2016)赣0821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被告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任天勤办案人匡慧英章文伯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赣0821执保71号发往银行:根据本院(2016)赣0821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被告东莞市泰有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赣0821执保71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赣082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现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赣0821执保71号送达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匡慧英送达人:匡慧英、章文伯注:1、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答、件数。部的正中处。3、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栏可填写“×××人民法院”。4、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考栏内记明情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