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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廖爱萍、吴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爱萍,吴小良,熊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廖爱萍,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委托代理人:胡立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申请执行人廖爱萍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小良,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熊仉莲,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被执行人吴小良之妻。本院在执行廖爱萍与吴小良、熊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小良有车牌号码为赣F×××××(江铃牌、型号为JX6470T4、灰色)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小良的车牌号码为赣F×××××(江铃牌、型号为JX6470T4、灰色)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佳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