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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灵建与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建,周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587号原告:吴灵建。被告:周文兵。原告吴灵建与被告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9日,被告周文兵因需向原告吴灵建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承诺3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灵建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周文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