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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苏长裕,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钱立胜。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予以立案,并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根据财产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四辆江苏南京牌照的车辆外,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针对上述车辆,本院已委托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截至本案结案之日未有结果反馈)。其他强制措施方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供本院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成功查控后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