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冠成与李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冠成,李盛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33号申请人崔冠成,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盛春,男,住临清市。申请人崔冠成与被申请人李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盛春驾驶的鲁P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