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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冠成与李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冠成,李盛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33号申请人崔冠成,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盛春,男,住临清市。申请人崔冠成与被申请人李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盛春驾驶的鲁P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