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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刘文举职务侵占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92号刘文举:你因职务侵占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关于你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8月,先后三次在本村重复核销26张收购玉米小票,合计人民币8,910元的事实,有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凭证及于振国、孙凤莲、王仁成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你虽辩称8,910元的总条没有你的签字,但当时民和村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单据没有你的签字也由你报销了;你虽辩称会计于振国和现金员孙凤莲也是犯罪嫌疑人,其证言不能采信,但结合当时民和村由你亲自把持现金,会计和现金员不把持现金的客观情况,你的这一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于1996年2月趁村拍电视新闻纪录片之机,以虚增付砖款的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有会计报销凭证及胡刃、于振国、孙凤莲、于永聪、丁立君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你虽辩称这2,000元给胡刃作了奖金,胡刃也是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能采信,但该砖款收据上写的是”付砖款3000元、拍片2000元”,与你所说的2,000元是作为奖金的说法相矛盾,你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给了胡刃,因此你的这一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于1994年5月自制收据报销村购铁板款人民币1,000元据为已有的事实,有会计报销凭证及证人王占伟、姜玉坤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你虽辩称1,500元购铁板款中有500元用于购废品板焊冷却塔,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你的这一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