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695号原告:贾××。被告:于××。原告贾××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现双方性格不和,难以共同生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在答辩期间书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纠纷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陈塘庄华山里37门505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嘉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瑞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