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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章小莉诉仙茂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莉,仙茂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665号原告:章小莉,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0日。被告:仙茂盛,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8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章小莉与被告仙茂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小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鸣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