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丽琴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21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琴,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145号原告:李丽琴,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林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莫敏燕,该公司职员。原告李丽琴诉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丽琴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琴以上述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李丽琴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梓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