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督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立霞与王辉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霞,王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督78号申请人王立霞,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尧县。被申请人王辉,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住隆尧县。申请人王立霞与被申请人王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31日发出(2016)冀0525民督字第7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冀0525民督字第7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42元,由申请人王立霞承担。审判员 赵东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