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眭廷万与秦云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廷万,秦云秀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335号原告眭廷万,男,生于1970年5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治合,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云秀,女,生于1954年4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眭廷万与被告秦云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眭廷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眭廷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廷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眭廷万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妮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