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志超与周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超,周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第2975号原告:胡志超。被告:周婉。原告胡志超与被告周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胡志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志超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江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