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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志超与周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超,周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第2975号原告:胡志超。被告:周婉。原告胡志超与被告周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胡志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志超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江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