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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陈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陈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38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4988257U负责人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建明,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真,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陈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