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秀花与陈玉兰,陈淑芳,陈兰英,陈兰芝,陈焕娣,陈兰保,陈兰凤,陈露江,陈兰江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花,陈玉兰,陈淑芳,陈兰英,陈兰芝,陈焕娣,陈兰保,陈兰凤,陈露江,陈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65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花,女,汉族,1930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陈玉兰(系陈光芬、郭秀花长女),汉族,1949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陈淑芳(系陈光芬、郭秀花次女),汉族,1953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陈兰英(系陈光芬、郭秀花三女),汉族,1956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兰芝(系陈光芬、郭秀花四女),汉族,1959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陈焕娣(系陈光芬、郭秀花五女),汉族,1961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被执行人:陈兰保(系陈光芬、郭秀花长子),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铁路局。被执行人:陈兰凤(系陈光芬、郭秀花六女),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陈露江(系陈光芬、郭秀花次子),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陈兰江(系陈光芬、郭秀花三子),汉族,1959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头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兰、陈淑芳、陈兰英、陈兰芝、陈焕娣、陈兰保、陈兰凤、陈露江、陈兰江名下的银行存款每人1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兰、陈淑芳、陈兰英、陈兰芝、陈焕娣、陈兰保、陈兰凤、陈露江、陈兰江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