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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辖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家璨与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宝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家璨,广州宝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辖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璨,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山东省曲阜市。原审被告:广州宝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慧,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璨、广州宝和堂生物科技有限(以下简称宝和堂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京东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家璨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山东省曲阜市,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强审 判 员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