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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吴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473号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前进村厢白五屯。法定代表人曹凌飞,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涛,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晓军,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路91-4号。法定代表人吴占峰,男,职务总经理。被告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占峰,男,职务总经理。被告吴占峰,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吴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涛、钟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吴占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称美日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20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原告美日鲜公司通过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宝公司)担保向案外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新吉支行(下称新吉支行)贷款600万元,贷款前被告需向银行支付20%的保证金120万元,因被告资金紧张先由原告替其垫付。2013年12月25日,原告将120万元存入被告账户。2014年12月26日前,原告偿还银行欠款本金480万元和利息。因被告账户内保证金不足,2015年9月14日,案外人将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原告支付本金12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万宝公司、被告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利公司)给原���出具欠条,承诺偿付120万元和新吉支行起诉原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015年11月15日,万宝公司、万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占锋以个人名义承诺,如果上述两公司不能偿付还原告的上述款项,由其个人负责偿还200万元,其中包括本金120万元,银行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虽经原告催要,但三被告始终未予给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吴占锋出具该欠条,写明“吴占锋欠曹某某本金壹佰贰拾万元整,每月按银行肆倍利息支付。借款时间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1月12日共计本金加利息贰佰万元整”。被告吴占峰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曹某某原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万宝公司、万利公司、吴占���出具该欠条,写明“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欠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壹佰贰拾万元。欠款原因: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通过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新吉支行贷款陆佰万元,贷款前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需向龙江银行交纳陆佰万元的20%保证金,当时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约定,由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先将壹佰贰拾万元保证金存入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入龙江银行。2013年12月25日前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壹佰贰拾万元存入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前原告还本��肆佰捌拾万元外加利息,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还剩下的120万元事宜。如201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前,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将壹佰贰拾万元存入龙江银行新吉支行,在银行和法院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与原告无关”。被告万宝公司、万利公司在欠条盖章确认,被告吴占峰签字确认。证据三、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吴占锋为出具该欠条,写明“吴占锋欠曹某某贰佰万元整,其中包括本金壹佰贰拾万元,贰年利息,利息按银行肆倍利息计算,外加银行的罚息、复利、南岗法院的起诉费”。证据四、欠据一份。证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吴占锋出具该欠据,写明“今由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给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吴占峰代表万宝公司在欠款单位处签写单位名称,吴占锋在担保人、经手人处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证据五、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2016年3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证据二、三、四显示被告吴占锋、万宝公司、万利公司承诺偿付被法院另案判决要求原告支付的欠款本金1195249.33元;截至2015年9月10日利息为94997.31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案件受理费16412元;保全费5000元。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信息查询单二份。证明三被告身源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原告美日鲜公司向案外人新吉支行申请贷款600万元,被告万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新吉支行要求被告需先交付贷款金额的20%(即120万元)作为保证金,因被告资金紧张,所以先由原告垫付了保证金120万元。2013年12月2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吴占峰向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出具欠据一份,写明“吴占锋欠曹某某本金壹佰贰拾万元整,每月按银行肆倍利息支付。借款时间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1月12日共计本金加利息贰佰万元整”。当日,原告将120万元存入被告账户。2014年12月26日前,原告偿还银行欠款本金480万元和利息,尚欠120万元未予归还。因万宝公司账户内保证金不足,2015年9月14日,新吉支行将原告及保证人等起诉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万宝公司、万利公司、吴占峰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写明“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欠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壹佰贰拾万元。欠款原因: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通过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新吉支行贷款陆佰万元,贷款前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需向龙江银行交纳陆佰万元的20%保证金,当时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约定,由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先将壹佰贰拾万元保证金存入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入龙江银行。2013年12月25日前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壹佰贰拾万元存入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前原告还本金肆佰捌拾万元外加利息,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还���下的120万元事宜。如201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前,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将壹佰贰拾万元存入龙江银行新吉支行,在银行和法院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与原告无关”。被告万宝公司、万利公司在欠条盖章确认,被告吴占峰签字确认。2015年11月15日,吴占锋出具欠据一份,写明“吴占锋欠曹某某贰佰万元整,其中包括本金壹佰贰拾万元,贰年利息,利息按银行肆倍利息计算,外加银行的罚息、复利、南岗法院的起诉费”。2015年12月2日,被告吴占锋出具欠据一份,写明“今由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给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吴占峰代表万宝公司在欠款单位处签写单位名称,吴占锋在担保人、经手人处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2016年3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给付借款本金1195249.33元;截至2015年9月10日利息为94997.31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案件受理费16412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催要,但三被告始终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借款事宜签写欠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付原告借款,但其并未依约履行,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吴占峰对欠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00万元,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吴占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吴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