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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永兵与XX军、赖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兵,XX军,赖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兵,男。被执行人:XX军,男。被执行人:赖秋玲,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永兵与被执行人赖秋玲、XX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秋玲、XX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兵于2016年3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执1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苟涛邦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