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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王丽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王丽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4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工业园。经营者:王丽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丽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