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王丽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王丽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4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工业园。经营者:王丽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玛丽风筝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丽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