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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秀芬与徐顺建、曾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芬,徐顺建,曾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510号原告林秀芬,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存明、柯程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顺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曾鸿彬,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芬与被告徐顺建、曾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秀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3822.5元,由原告林秀芬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