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秀芬与徐顺建、曾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芬,徐顺建,曾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510号原告林秀芬,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存明、柯程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顺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曾鸿彬,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芬与被告徐顺建、曾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秀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3822.5元,由原告林秀芬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