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振玲与高伟、李新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玲,高伟,李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989号申请人:刘振玲。被申请人:高伟。被申请人:李新明。原告刘振玲诉被告高伟、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振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伟、李新明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35元,由申请人刘振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