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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修伟、金声碧与陈仕昆、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伟,金声碧,陈仕昆,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修伟,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2日,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金声碧,女,汉族,生于1949年1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陈仕昆,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李洪文,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修伟、金声碧申请执行陈仕昆、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仕昆、李洪文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仕昆、李洪文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凤 来自